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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應接受有關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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