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 條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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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管制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這條法條,本條例被制定出來。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條文解釋,該條例所管制的刀械包括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且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的刀械。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條的規定,內政部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的主管機關。因此,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除了明確列舉的刀械外,其他刀械的禁止與否是由內政部根據法律的授權來決定的,且根據當時的社會需要能夠適時地進行公告查禁。這些公告查禁刀械的項目的變更只是事實上的變更,並未改變構成刑罰法律的要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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