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2 條
-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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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如果一個人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子彈的製造、販賣或運輸,他或她將面臨一定的刑事處罰和罰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2.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他或她將面臨一定的刑事處罰和罰金。這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3.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有意圖將子彈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並從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等違法行為,他或她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和罰金。 4.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如果一個人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子彈,他或她將面臨一定的刑事處罰和罰金。 5.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味著如果上述列舉的犯罪未遂,仍然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和罰金。 以上是我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的逐條解釋,並根據最新相關資料提供了相關範例和採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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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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