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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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g8q4tj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槍管」: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secret3ta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是否為主要組成零件可詢問內政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