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3 條

  1.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該條共有5個項目,我們來逐一釋義: 1. 依照第一項,如果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針對那些擁有或從事非法槍砲或彈藥交易的人所設立的條款。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上述零件者,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款對於非法轉售、出租或出借相關零件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3. 第三項指出,如果有人有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從事前兩項的行為,將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為了打擊那些意圖利用非法槍砲或彈藥進行犯罪的人。 4. 根據第四項,如果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上述零件者,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款對於非法持有、收藏或展示相關零件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5. 第五項說明,對於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未遂犯罰則按照其犯罪程度處罰。這意味著有計劃但未實施所述罪行的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所述釋義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並參考了相關法規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