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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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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ellowwhale
7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對比槍砲彈藥:無轉讓、出租、出借、寄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