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規定了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的行為,並列舉了幾項違法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夜間犯下此罪行的人。 2.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可進出之場所犯下此罪行的人。 3. 以結夥方式犯下此罪行的人。 這些行為都被定義為違法行為,並會受到刑事處罰。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為加強管制於夜間、公共場所或結夥非法攜帶刀械行為,爰將原定刑度提高。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為加強管制於夜間、公共場所或結夥非法攜帶刀械行為,爰將原定刑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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