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規定,如果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他人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並且故意包庇犯罪行為者,則對於這位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所判處的刑罰可以加重至原刑的兩分之一。 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可以是:如果一位警察明知某人非法持有槍枝,卻故意不舉報或不進行調查,以保護該人不受到法律制裁,那麼這位警察可能會被判處比原刑刑期更長的刑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目前黑槍氾濫的情況下,經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或者是所謂的公務人員,極有可能利用其職責而為上述之包庇情事,爰比照組織犯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做一加重其刑之規定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刪除,修正本條之文字。
目前黑槍氾濫的情況下,經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或者是所謂的公務人員,極有可能利用其職責而為上述之包庇情事,爰比照組織犯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做一加重其刑之規定
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刪除,修正本條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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