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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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