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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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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涉及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7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其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861111 全文修正)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造他人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誣陷或誣告他人犯本條例其他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本條例刑罰加重後,如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會設法將槍枝等物置於所要栽贜、誣陷的對象之處,結果被栽贜、誣陷者便陷於萬劫不復之地。而本條條文的增訂,可使有此意圖者想到自己若栽贜、誣陷不成,將被處以同樣的徒刑,如此或可減少栽贜、誣陷等情形的發生。

(09401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條文規定內容相同,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111 全文修正)

本條例刑罰加重後,如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會設法將槍枝等物置於所要栽贜、誣陷的對象之處,結果被栽贜、誣陷者便陷於萬劫不復之地。而本條條文的增訂,可使有此意圖者想到自己若栽贜、誣陷不成,將被處以同樣的徒刑,如此或可減少栽贜、誣陷等情形的發生。

(09401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條文規定內容相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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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