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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涉及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7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其釋義或相關範例。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造他人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誣陷或誣告他人犯本條例其他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本條例刑罰加重後,如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會設法將槍枝等物置於所要栽贜、誣陷的對象之處,結果被栽贜、誣陷者便陷於萬劫不復之地。而本條條文的增訂,可使有此意圖者想到自己若栽贜、誣陷不成,將被處以同樣的徒刑,如此或可減少栽贜、誣陷等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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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條文規定內容相同,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刑罰加重後,如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會設法將槍枝等物置於所要栽贜、誣陷的對象之處,結果被栽贜、誣陷者便陷於萬劫不復之地。而本條條文的增訂,可使有此意圖者想到自己若栽贜、誣陷不成,將被處以同樣的徒刑,如此或可減少栽贜、誣陷等情形的發生。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本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條文規定內容相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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