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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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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條,槍砲、彈藥、刀械的管制主管機關是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負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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