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條,槍砲、彈藥、刀械的管制主管機關是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負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警務處;直轄市為警察局;縣(市)為縣(市)警察局。
立法理由明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警政廳;直轄市為警察局;縣(市)為縣(市)警察局。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依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款及第九條規定,原列「警務處」業已修正更名為「警政廳」,為符現況,爰配合修正。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已併入內政部警政署,其掌理事項並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爰配合刪除省警政廳主管權責。另將「直轄市為警察局」、「縣(市)為縣(市)警察局」,修正為「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明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
一、文字修正。 二、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依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款及第九條規定,原列「警務處」業已修正更名為「警政廳」,為符現況,爰配合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已併入內政部警政署,其掌理事項並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爰配合刪除省警政廳主管權責。另將「直轄市為警察局」、「縣(市)為縣(市)警察局」,修正為「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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