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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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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對於前一條所列的槍砲、彈藥進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等行為。 舉例:根據台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述法律)的資料,如果一個人私自持有或販賣槍械或彈藥,而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則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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