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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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對於前一條所列的槍砲、彈藥進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等行為。 舉例:根據台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述法律)的資料,如果一個人私自持有或販賣槍械或彈藥,而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則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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