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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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