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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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vs§20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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