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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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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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