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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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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規定了關於制式或非制式魚槍的相關罪行及刑責。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制式魚槍是指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非制式魚槍則指沒有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 第二項明確指出,若是有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表明法律對於使用魚槍從事犯罪行為持有更加嚴格的態度。 根據第三項規定,若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第四項規定了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的刑罰。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中的案例資料,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基礎的案件很多,但關於魚槍具體的案例資料並未找到,因此無法提供與魚槍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0720607 制定)

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魚槍又稱水槍或魚鏢,係用塑膠合金製造槍身,以橡皮筋或彈簧力發射箭枝(不用火藥),以捕捉魚蝦,潛水活動人員,經常攜帶使用,因其具有殺傷力,故六十八年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時,將之列入乙類槍枝管理,但非法使用,亦足以影響治安,惟其殺傷力較弱,且不屬軍用範圍,故另列本條予以處罰。   二、國內合法廠商仍准申請核准後製售。

(0861111 全文修正)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遏止非法製造、販賣魚槍牟利,爰將原定之罰金額度,分別予以提高。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犯罪種類包括轉讓、出租及出借行為。   三、為加強槍砲、彈藥管理,確保社會治安,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無故」二字刪除。

(1090522 修正)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增列「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寄藏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720607 制定)

一、魚槍又稱水槍或魚鏢,係用塑膠合金製造槍身,以橡皮筋或彈簧力發射箭枝(不用火藥),以捕捉魚蝦,潛水活動人員,經常攜帶使用,因其具有殺傷力,故六十八年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時,將之列入乙類槍枝管理,但非法使用,亦足以影響治安,惟其殺傷力較弱,且不屬軍用範圍,故另列本條予以處罰。   二、國內合法廠商仍准申請核准後製售。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為遏止非法製造、販賣魚槍牟利,爰將原定之罰金額度,分別予以提高。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犯罪種類包括轉讓、出租及出借行為。   三、為加強槍砲、彈藥管理,確保社會治安,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無故」二字刪除。

(1090522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增列「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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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