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規定了關於制式或非制式魚槍的相關罪行及刑責。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制式魚槍是指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非制式魚槍則指沒有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 第二項明確指出,若是有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表明法律對於使用魚槍從事犯罪行為持有更加嚴格的態度。 根據第三項規定,若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第四項規定了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的刑罰。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中的案例資料,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基礎的案件很多,但關於魚槍具體的案例資料並未找到,因此無法提供與魚槍相關的具體範例。
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魚槍又稱水槍或魚鏢,係用塑膠合金製造槍身,以橡皮筋或彈簧力發射箭枝(不用火藥),以捕捉魚蝦,潛水活動人員,經常攜帶使用,因其具有殺傷力,故六十八年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時,將之列入乙類槍枝管理,但非法使用,亦足以影響治安,惟其殺傷力較弱,且不屬軍用範圍,故另列本條予以處罰。 二、國內合法廠商仍准申請核准後製售。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遏止非法製造、販賣魚槍牟利,爰將原定之罰金額度,分別予以提高。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犯罪種類包括轉讓、出租及出借行為。 三、為加強槍砲、彈藥管理,確保社會治安,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無故」二字刪除。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增列「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魚槍又稱水槍或魚鏢,係用塑膠合金製造槍身,以橡皮筋或彈簧力發射箭枝(不用火藥),以捕捉魚蝦,潛水活動人員,經常攜帶使用,因其具有殺傷力,故六十八年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時,將之列入乙類槍枝管理,但非法使用,亦足以影響治安,惟其殺傷力較弱,且不屬軍用範圍,故另列本條予以處罰。 二、國內合法廠商仍准申請核准後製售。
一、為遏止非法製造、販賣魚槍牟利,爰將原定之罰金額度,分別予以提高。 二、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犯罪種類包括轉讓、出租及出借行為。 三、為加強槍砲、彈藥管理,確保社會治安,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無故」二字刪除。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增列「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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