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 條
-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3.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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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 條規定了關於制式或非制式魚槍的相關罪行及刑責。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制式魚槍是指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非制式魚槍則指沒有經過合格認證的魚槍。 第二項明確指出,若是有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表明法律對於使用魚槍從事犯罪行為持有更加嚴格的態度。 根據第三項規定,若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將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第四項規定了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的刑罰。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中的案例資料,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基礎的案件很多,但關於魚槍具體的案例資料並未找到,因此無法提供與魚槍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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