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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1 條

  1. 1.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3. 3.犯前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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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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