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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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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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所制定的。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後段規定,警官學校可以設置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的進修教育;警官學校也可以設置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的深造教育。該條例規定由內政部來確定實施辦法。 同條例附屬法規《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第1款和第2款則進一步規定:考生除了需要擁有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的畢業證書,還需要擔任巡佐或同職級職務的資格。此外,進修教育的甄選條件也需要依照相關規定制定。 依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在1989年4月6日發佈了「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20期遴選簡則」,其中第9項規定:「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不得報考。」這是被告辦理警佐班第20期招生的法源依據。 這些法條和相關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警察人員的進修教育是合法的,並符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時,考試和甄選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警察人員升遷的機會和警階晉升的公平,並根據憲法第23條的基本人權保障限制原則和比例原則進行規範。 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被告在限制原告報考警佐班和暫時限制原告的情況下,並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保障限制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平正義和比例原則。此外,所謂的「違法犯紀尚待查實」並不僅限於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且不一定需要經過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刑,只要尚在檢察官調查中或警政機關審議中都算在內。 綜上所述,根據法規和相關裁判書的解釋,被告所處分限制原告報考警佐班的決定是合理的,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 第六條條文
-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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