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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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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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這項法條要求警察人員根據其官階的不同來接受相應的教育,以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能力。對於具體的進修或深造內容和方式,該實施辦法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根據情況,進修或深造教育可以包括專題學習、培訓課程、進修班等,以幫助警察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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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