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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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證分為三種,其應發給人員如左: 一、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警察人員。 二、刑警證:發給警察機關刑事警察人員。 三、外事警察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外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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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2條》,警察人員服務證分為三種,分別是警察人員服務證、刑警證和外事警察服務證。其中,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編制內的一般警察人員;刑警證發給警察機關刑事警察人員;外事警察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外事警察人員。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人員的官職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在法規上並未詳細提及警察人員服務證的發給規則。 資料提供的內容主要針對警察人員的行政規範、行政處分等相關規定進行描述,並未提供關於警察人員服務證的具體訊息。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回答「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2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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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