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不應使用服務證之場所,任意暴露身分或利用服務證招搖索詐及其他不正當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6條,警察人員不應在不適當的場所使用服務證,以避免暴露身分或被濫用服務證進行詐騙等不正當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這樣的行為可能會依法受到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