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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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如遇遺失,應將原因、時間、地點即日陳報發證機關核備,並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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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5條,警察人員的服務證應該妥慎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果發生遺失的情況,警察人員應該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警察人員的服務證被正確使用和保管,以維護警察的權威和身份。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人員發現自己的服務證遺失,他應該立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新的服務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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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