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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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證,應加蓋核發機關鋼印及主官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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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4條,警察人員的服務證應該要加蓋核發機關的鋼印以及主官的職章。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修正)規則第4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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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