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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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持用人違反第五條規定,將服務證轉借他人或遺失延不陳報者,得比照前條規定加重處分。因而發生事故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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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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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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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