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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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服務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警察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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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9條,當警察人員離職時,應將服務證繳銷,如果未繳銷服務證,則視為移交不清。如果有服務證遺失或無法收回,發證機關應向各警察機關發出函件,通知其如發現有人持有該遺失或無法收回的服務證,應予以扣繳並進行法律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9條的規定,如果警察人員辭職或退休,他們需要將自己的服務證繳銷。如果他們未繳銷服務證,則被視為移交不清。此外,如果一名警察人員的服務證遺失或無法收回,發證機關應該發出函件給各警察機關,告知他們如發現有人持有遺失或無法收回的服務證,應該將其扣繳並進行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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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