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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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指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漁民。 所稱獵槍、魚槍、刀械,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獵槍、魚槍、刀械,且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漁獵、祭典等生活工具。 獵槍以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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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3條中,「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指的是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漁船船員手冊的漁民。而「獵槍、魚槍、刀械」則指的是在本條例第四條列舉的獵槍、魚槍、刀械,並且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的漁獵、祭典等所用的生活工具。其中,獵槍的限制是只包括自製的或繼承他人自製的獵槍。這表示只有符合這樣的條件的原住民才被視為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並且可以持有這些特定的獵槍、魚槍和刀械作為生活工具。 參考資料: -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3 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原住民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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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