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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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後的《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4條,原住民和漁民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製造或持有獵槍、魚槍和刀械;每個人每次只能持有兩枝獵槍或魚槍,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以參考資料中的資訊為例,根據該修訂法規的意旨,原住民基於生活需要並遵守特定規定下可以對傳統生活方式中的狩獵和捕魚活動使用獵槍或魚槍。這些獵槍或魚槍可以自行製造或持有,但每人只能持有兩枝,每戶不得超過六枝。這表示立法者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並著重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的同時,限制槍械的數量,以確保公共安全。
- 原住民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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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