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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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