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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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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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的人。 二、受禁治產宣告的人。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後未滿二年的人。不過,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
- 持有名詞
- 宣告名詞
- 赦免名詞
- 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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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