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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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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的人。 二、受禁治產宣告的人。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後未滿二年的人。不過,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

  • 持有名詞
  • 宣告名詞
  • 赦免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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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