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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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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