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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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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6條,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需向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分駐所報備。自製或持有完成後,應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如果執照遺失,也需要按照相同的規定辦理。 獵槍、魚槍和刀械的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兩年需要更換一次,起始日期是每年的一月一日。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獵槍魚槍刀械執照換發及費用收取作業要點」(最近一次修改於2021年11月)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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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