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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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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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6條,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需向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分駐所報備。自製或持有完成後,應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如果執照遺失,也需要按照相同的規定辦理。 獵槍、魚槍和刀械的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兩年需要更換一次,起始日期是每年的一月一日。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獵槍魚槍刀械執照換發及費用收取作業要點」(最近一次修改於2021年11月)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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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