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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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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照之獵槍、魚槍、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由發生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繳銷燬;無報繳人或未於事由發生十五日內報繳者,得由警察局收繳銷燬: 一、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死亡,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持有之事實後,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給照者。 二、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喪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身分者。 三、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四、其他不需置用或因毀損致不堪使用之情形者。 獵槍、魚槍、刀械遺失時應繳銷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經發照的獵槍、魚槍、刀械在以下情形下必須報繳銷燬: 1. 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的人死亡,繼承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持有獵槍、魚槍、刀械後,未按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繼承執照。 2. 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的人喪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身分。 3. 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的人符合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情形之一。 4. 獵槍、魚槍、刀械不再需要使用或因毀損而無法使用。 另外,如果獵槍、魚槍、刀械遺失,也應該一併報繳銷燬執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9條,未經許可製造、持有的獵槍、魚槍、刀械屬於違法行為。而根據法務部公告「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刀械管制之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中的範例,如果有人持有原住民獵槍,卻未按照規定報備並取得許可,則該獵槍將屬於違法持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持有人在十五日內未報繳銷燬該獵槍,警察局有權收繳該獵槍進行銷毀。

  • 持有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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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經發照之獵槍、魚槍、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由發生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