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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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照之獵槍、魚槍、刀械不得租、借或售讓他人,或請求政府給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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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經發照之獵槍、魚槍和刀械不得租借、借出或售給他人,也不能請求政府以定價收購。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些特殊國民的生活工具在授權的範圍內使用,並防止未經許可的轉售或濫用。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原住民擁有發照的獵槍,他不得將這把獵槍租借、借給其他人使用,也不能將其出售給他人,也不能向政府請求以一個價格收購這把獵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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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