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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2.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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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kerface62007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處置優先順序: 第1步:警告(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第2步:制止(即時強制) 第3步:命令解散(一般處分) 第4步: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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