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最新筆記









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pokerface62007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處置優先順序:
第1步:警告(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第2步:制止(即時強制)
第3步:命令解散(一般處分)
第4步: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直接強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