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要求警察的不予許可、限制或解散處分須合乎比例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否則可循訴願撤銷。
Q · 警察說不准辦、要解散,我能反駁嗎?
能,處分超過必要限度就可訴願撤銷
依集會遊行法第26條,警察的不予許可、限制或解散處分,必須通過比例原則三道檢驗:手段能否達成目的(適當性)、有無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必要性)、損害與公益是否相稱(衡平性)。任何一道不過,該處分就可能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被撤銷。實務上最有殺傷力的攻擊點是「先警告制止即可達成目的,卻直接解散」。
警察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強制驅離,每一個動作背後都有一條看不見的天花板。集會遊行法給警察很大的權力,但這條給這些權力裝了一個煞車:必須在「公平合理」的衡量下做出處分,必須選擇「適當的方法」,最重要的是「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這就是憲法比例原則在集遊法的具體化。它的實務意義是:如果警察的處分明顯過頭,比如為了一個小違規就解散整個集會,或者用拒馬封鎖距離抗議地點 500 公尺外的人行道,這些處分都可能因為違反第 26 條而被撤銷。它不是擺著好看的口號,是真正能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讓警察處分無效的彈藥。
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是比例原則在集會遊行管制上的明文化,要求主管機關對集會遊行所為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須公平合理衡量集會自由與其他法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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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憲法比例原則寫進集遊法,要求警察對集會的限制或解散處分適當且不逾越必要限度,是人民挑戰警察處分的核心依據。
不一定,須通過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三道檢驗,任一不過即可能被撤銷。
比對現場實況、警察手段強度、有無更輕微替代方案三點,搭配影像佐證。
在能達成目的的諸手段中,警察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個,過頭就是逾越必要限度。
適當性(手段能達成目的)、必要性(無更輕微替代)、衡平性(損害與公益相稱),三道層層審查。
憲法第23條是比例原則的憲法依據,第26條是它在集會遊行管制上的具體落實。
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主張逾越必要限度,同步聲請停止執行,駁回後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第一段直接寫「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必要限度」,並列現場人數、手段強度、替代方案三點佐證。
保全現場影片、照片、記者與路人證詞,主張「先警告制止即可達成,卻直接解散」。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實際損害(醫療、財損)及精神慰撫金,須先書面請求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7條是比例原則一般規定,第26條是集遊法的特別規範,集會案件優先適用。
要撤銷處分走訴願;已造成實際損害要賠錢走國賠,兩者可並行。
| 救濟途徑 | 對象 | 期限 | 成本 | 適用時機 |
|---|---|---|---|---|
| 訴願 |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送達後30日 | 免費 | 撤銷警察限制/解散處分的第一線 |
| 行政訴訟 | 訴願未獲救濟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 裁判費 | 訴願被駁回後續行 |
| 國家賠償 |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致損害(含事實行為) | 請求權時效2年/5年 | 先書面請求機關 | 已造成實際損害(如非參與者被驅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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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明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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