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集會遊行法27

快速跳轉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27條規定,經許可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18條親自在場主持義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Q · 我申請的遊行當天人沒到場,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18條主持義務最高罰3萬元

依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經許可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代理人,若違反第 18 條「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的義務,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為裁量空間(0 至 3 萬),警察機關得依情節輕重決定。委託代理人到場可避責,但代理人擅自離開時,負責人與代理人皆可能各自被罰。

白話解讀

你在 Facebook 開了一個活動,500 人按讚要來。當天你身體不舒服沒去,這不是放朋友鴿子的問題,是法律問題。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必須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連現場的清理責任都是你的。你可以委託代理人,但代理人也要實際到場。第 27 條就是處罰違反這個義務的條文:3 萬元以下罰鍰。它的存在告訴你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事實:當你按下「發起活動」那個鈕、把名字填進申請書,你不只是社群上的活動發起人,你是法律上的「負責人」,這個身分有具體的義務和處罰跟著走。罰鍰金額不算大,但留下的行政紀錄會影響日後集會申請。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為負責人在場義務的罰則條文,針對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 18 條(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之行為,科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中之裁量性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發起人都會被罰嗎?

在申請書上列名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人都可能被罰。如果只是參與者或共同連署者,不屬於第18條的「負責人」範疇。申請集會許可時務必清楚註明誰是負責人、誰是代理人,避免事後責任不清;共同負責人結構是分散個人風險的合法做法。

Q2集會結束沒清理現場真的會被罰嗎?

會。第18條的負責人義務包括「清理污染或廢棄物」。實務上警察會先要求清理,不清理才罰。集會前先準備清潔人員或承諾清理計畫,申請時通常較順利;集會結束後也可拍照存證已清理乾淨,避免事後爭議。

Q3集會遊行法第27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屬裁量性罰鍰,警察機關依違反義務的情節輕重決定金額,從0到3萬元不等。罰鍰會留下行政紀錄,可能影響日後集會遊行許可審查。

Q4集會遊行法第27條是什麼?

負責人在場義務的罰則條文,違反第18條親自在場主持、清理現場義務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

Q5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是誰?

在許可申請書上列名、依第18條須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的人,不是單純參與者。

Q6什麼是第18條的負責人義務?

三項: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與廢棄物,任一未做到都可能被罰。

Q7第27條的罰鍰是行政罰還是刑罰?

行政秩序罰(罰鍰),不是刑罰。與第28、29條的刑事責任性質不同。

Q8集會負責人怎麼避免被第27條罰?

事前指定代理人並備妥書面授權,當天臨時離場也有人在場主持;採共同負責人輪班合法分散風險。

Q9收到集遊法3萬罰單怎麼辦?

確認被認定身分→蒐集到場證據→30日內提訴願→主張情節輕微請求裁量減輕。

Q10訴願要在多久內提出?

處分送達後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處分書漏寫救濟教示則放寬至1年。

Q11怎麼證明代理人有實際到場?

簽到紀錄、現場照片、書面授權、與其他主辦人對話紀錄都是有效證據。

Q12第27條 vs 第28條差在哪?

第27條罰負責人未盡在場義務(行政罰3萬以下);第28條罰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27art28art29
處罰對象負責人或代理人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首謀者
違反行為違反第18條在場主持/清理義務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經制止仍繼續舉行
處罰種類3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刑罰
性質行政秩序罰刑事責任刑事責任

art27

處罰對象
負責人或代理人
違反行為
違反第18條在場主持/清理義務
處罰種類
3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性質
行政秩序罰

art28

處罰對象
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
違反行為
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處罰種類
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性質
刑事責任

art29

處罰對象
首謀者
違反行為
經制止仍繼續舉行
處罰種類
刑罰
性質
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各都道府県公安条例 + 道路交通法 第77条(道路使用許可)— 主催者の現場責任。国家統一法なし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16조·제24조(주최자·질서유지인의 질서유지 의무 위반 처벌)
中國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负责人维持秩序义务及罚则)
德國Versammlungsgesetz §§ 7, 8, 18, 25(Versammlungsleiter 親自在場主持義務及罰則)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 L211-1 et s.(manifestation 申報制;organisateur 責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主持集會、遊行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受託主持前項集會、遊行之代理人,未親自在場主持者,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在場維持秩序義務之行政罰。

(0810714 修正)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八條之修正,將本條二項簡化修正為一項。規定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義務者,處以罰鍰,以資涵蓋違反清理遺留廢棄物或污染義務之處罰。   二、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0770111 制定)

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在場維持秩序義務之行政罰。

(0810714 修正)

一、配合第十八條之修正,將本條二項簡化修正為一項。規定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義務者,處以罰鍰,以資涵蓋違反清理遺留廢棄物或污染義務之處罰。   二、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規定:「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