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27條規定,經許可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18條親自在場主持義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Q · 我申請的遊行當天人沒到場,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18條主持義務最高罰3萬元
依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經許可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代理人,若違反第 18 條「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的義務,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為裁量空間(0 至 3 萬),警察機關得依情節輕重決定。委託代理人到場可避責,但代理人擅自離開時,負責人與代理人皆可能各自被罰。
你在 Facebook 開了一個活動,500 人按讚要來。當天你身體不舒服沒去,這不是放朋友鴿子的問題,是法律問題。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必須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連現場的清理責任都是你的。你可以委託代理人,但代理人也要實際到場。第 27 條就是處罰違反這個義務的條文:3 萬元以下罰鍰。它的存在告訴你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事實:當你按下「發起活動」那個鈕、把名字填進申請書,你不只是社群上的活動發起人,你是法律上的「負責人」,這個身分有具體的義務和處罰跟著走。罰鍰金額不算大,但留下的行政紀錄會影響日後集會申請。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為負責人在場義務的罰則條文,針對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 18 條(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之行為,科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中之裁量性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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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書上列名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人都可能被罰。如果只是參與者或共同連署者,不屬於第18條的「負責人」範疇。申請集會許可時務必清楚註明誰是負責人、誰是代理人,避免事後責任不清;共同負責人結構是分散個人風險的合法做法。
會。第18條的負責人義務包括「清理污染或廢棄物」。實務上警察會先要求清理,不清理才罰。集會前先準備清潔人員或承諾清理計畫,申請時通常較順利;集會結束後也可拍照存證已清理乾淨,避免事後爭議。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屬裁量性罰鍰,警察機關依違反義務的情節輕重決定金額,從0到3萬元不等。罰鍰會留下行政紀錄,可能影響日後集會遊行許可審查。
負責人在場義務的罰則條文,違反第18條親自在場主持、清理現場義務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
在許可申請書上列名、依第18條須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的人,不是單純參與者。
三項: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與廢棄物,任一未做到都可能被罰。
行政秩序罰(罰鍰),不是刑罰。與第28、29條的刑事責任性質不同。
事前指定代理人並備妥書面授權,當天臨時離場也有人在場主持;採共同負責人輪班合法分散風險。
確認被認定身分→蒐集到場證據→30日內提訴願→主張情節輕微請求裁量減輕。
處分送達後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處分書漏寫救濟教示則放寬至1年。
簽到紀錄、現場照片、書面授權、與其他主辦人對話紀錄都是有效證據。
第27條罰負責人未盡在場義務(行政罰3萬以下);第28條罰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刑事責任)。
| 比較面向 | art27 | art28 | art29 |
|---|---|---|---|
| 處罰對象 | 負責人或代理人 | 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 | 首謀者 |
| 違反行為 | 違反第18條在場主持/清理義務 | 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 經制止仍繼續舉行 |
| 處罰種類 | 3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 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 刑罰 |
| 性質 | 行政秩序罰 | 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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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主持集會、遊行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受託主持前項集會、遊行之代理人,未親自在場主持者,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在場維持秩序義務之行政罰。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八條之修正,將本條二項簡化修正為一項。規定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義務者,處以罰鍰,以資涵蓋違反清理遺留廢棄物或污染義務之處罰。 二、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在場維持秩序義務之行政罰。
一、配合第十八條之修正,將本條二項簡化修正為一項。規定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義務者,處以罰鍰,以資涵蓋違反清理遺留廢棄物或污染義務之處罰。 二、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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