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最新筆記

huang0628
a day ago
警察類科
集會遊行法 第 22 條
1.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2.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警告 命令解散 禁止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集會遊行法科處之行政罰鍰最高「新台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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