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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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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處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Q · 警察命令解散後我沒走,會被罰多少?

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罰 3 萬至 15 萬元

依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仍不解散,負責人、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會被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2 項另就負責人未排除以暴力脅迫妨害秩序之人、致集會繼續進行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解散命令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白話解讀

警察舉起「命令解散」的牌子那一秒,現場的法律時間軸切換了模式。在那之前,集會是合法的(如果有許可),這之後,每多站一分鐘都在累積行政責任。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會被罰 3 萬到 15 萬元。注意這個金額區間,下限就比第 27 條的上限還高,因為立法者認為「不聽命令解散」比「沒在場主持」嚴重得多。第 2 項則處罰另一種情況:集會中有人開始用暴力或脅迫,負責人沒有出面排除或解散,導致集會繼續進行的,罰 3 萬以下。它的真實意義是:警察的解散命令一旦下達,集會的法律性質就改變了,要不要服從是你的選擇,但每多一分鐘就多一份成本。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是解散命令的罰則規定,分兩項:第 1 項處罰「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罰鍰 3 萬至 15 萬元;第 2 項處罰負責人未盡排除以暴力、脅迫妨害秩序之人之責、致集會繼續進行者,罰鍰 3 萬元以下。本條使主管機關的解散命令具備行政罰的強制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的解散命令一定要服從嗎?

你可以選擇不服從,但要承擔罰鍰甚至刑事責任。重點是警察的解散命令本身必須合法。如果命令違反第 26 條的比例原則,你可以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命令違法因此罰鍰不成立。實務上當場錄影命令下達的全過程,包括舉牌、警告次數、群眾反應,是事後挑戰最有力的證據。

Q2我是參與者不是主辦人,第 28 條會罰到我嗎?

不會。第 28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罰的對象是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一般參與者不適用,但若繼續抗爭可能觸發第 29 條對首謀的刑罰。若你臨時被推上台帶領呼喊,可能被認定為主持人,這個身分認定在法庭上會是攻防焦點,保留你在現場角色的證據很重要。

Q3解散命令下達多久之後才會構成「不解散」?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時間,但實務上警察會在舉牌後給予合理撤離時間(通常 3 次警告再加數分鐘)才會認定不解散,重點是程序上的合理性而非秒數。解散命令下達後立刻錄影整個過程,特別是警告次數和間隔,對日後挑戰程序是否合法很重要。

Q4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是什麼?

解散命令的罰則規定,處罰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是讓警察解散命令具備行政罰效力的條文。

Q5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罰鍰是多少?

第 1 項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下限高於第 27 條上限;第 2 項未盡排除妨害秩序者之責處 3 萬元以下。

Q6第 2 項『未盡排除妨害秩序之人之責』是什麼意思?

指負責人未排除以暴力、脅迫妨害秩序之人(第 22 條第 2 項但書),導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

Q7誰會是第 28 條的處罰對象?

限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主持人,單純參與者不適用第 1 項罰鍰。

Q8收到第 28 條罰單怎麼提訴願?

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主張解散命令違反比例原則或已盡引導撤離責任,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Q9解散命令下達後該怎麼自保?

立刻全程錄影記錄時間與警告次數,並以擴音呼籲群眾撤離且錄下呼籲,作為盡責證明。

Q10怎麼證明解散命令不合法?

蒐集命令下達過程影像(職務牌號、舉牌與警告間隔),對照第 25 條事由與第 26 條比例原則檢驗。

Q11罰鍰金額過高可以爭執嗎?

可。金額落在 3 至 15 萬高端時,要求主管機關說明裁量基準,於訴願中爭執裁量逾越或濫用。

Q12第 28 條 vs 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7 條罰未親自主持(3 萬以下),第 28 條罰拒不解散(3 至 15 萬),立法者認為拒不解散更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行為態樣責任性質法律效果
第 27 條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行政罰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第 1 項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行政罰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第 28 條第 2 項未排除暴力脅迫者致集會續行行政罰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拒不解散且為首謀刑事責任2 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態樣

第 27 條
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
第 28 條第 1 項
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第 28 條第 2 項
未排除暴力脅迫者致集會續行
第 29 條
拒不解散且為首謀

責任性質

第 27 條
行政罰
第 28 條第 1 項
行政罰
第 28 條第 2 項
行政罰
第 29 條
刑事責任

法律效果

第 27 條
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第 1 項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第 28 條第 2 項
3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各都道府県公安条例(集会・デモの解散命令違反)— 国レベルの統一規定なし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해산명령)·제24조(벌칙)
中國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28条(拒不解散的处罚)
德國Versammlungsgesetz § 29(Ordnungswidrigkeiten bei Nichtbefolgung der Auflös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 431-3 et 431-4(dispersion d'un attroupement après sommations)
美國各州 failure-to-disperse 法(如 California Penal Code § 409)— 受 First Amendment 嚴格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主持人不依解散命令而解散者之行政罰。   二、所稱主持人包括未經許可集會、遊行之實際或在場主持之人。

(0810714 修正)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二、按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對社會秩序與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為期有效規範,並達警惕作用,增列本條第二項行政罰鍰。

(0770111 制定)

一、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或主持人不依解散命令而解散者之行政罰。   二、所稱主持人包括未經許可集會、遊行之實際或在場主持之人。

(0810714 修正)

一、罰鍰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配合換算修正。   二、按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對社會秩序與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為期有效規範,並達警惕作用,增列本條第二項行政罰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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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