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 33 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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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062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集會遊行法 第 23 條(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yellowwhal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