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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33 條
(危險物品之扣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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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
扣留
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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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whale
8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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