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定危險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警察均得當場扣留並依法處理。
Q · 東西是我的,集會現場警察憑什麼扣?
能扣。所有權在第 33 條扣留前不生阻擋效力
依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第二十三條所定危險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也就是說物品是你的、向人借的、租來的或撿到的都不影響——只要它被認定為足以危害安全且出現在集會現場,警察即可當場扣留。但扣留不等於沒收,後續須依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處理,所有人在符合條件時有權申請發還。
第 23 條禁止參加集會遊行的人攜帶足以危害安全的武器、易燃物、爆裂物等危險物品。本條把這個禁令的執行牙齒裝上去:不問物品屬於誰,警察都可以當場扣留,事後依各種法律(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分別處理。「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這六個字是這條的精華:你借朋友的、你向廠商租的、你撿到的——只要它出現在你手上、你進入集會現場,所有權再清楚也擋不住扣押。這條打破了民法上「財產不可任意剝奪」的一般原則,因為集會的安全凌駕在個別所有權之上。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為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禁止規定的執行條款,授權警察對集會現場足以危害安全的物品,不問所有權歸屬一律扣留,再依各相關法律分別處理。其核心在於使財產所有權暫時退位於集會場域的即時公共安全,但保留事後依法發還的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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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現場警察的認定。安全帽單獨來看是保護裝備,但實務上若被認為是準備衝突的徵兆,仍可能被列為足以危害安全的物品而扣留,各分局裁量標準不一。若你的職業真的需要安全帽,帶上工作證件或購買憑證,可以大幅降低被扣的機率,因為它證明你的合法日常用途。
先確認警察是依哪部法律扣留。刑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扣留,於案件結束後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社維法的扣留,案件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未提抗告即確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扣留期限通常 30 日內須返還或進入正式程序。超過 30 日仍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時,主動向扣留警察機關發函詢問處理進度並要求書面回覆。
可以。依扣留的後續處理程序,物品所有人有權主張發還,但要先證明物品的合法所有權與用途,並等待警察機關完成處理流程。實務上應備妥購買憑證、序號或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主動向扣留機關出示並書面請求發還。
它是第 23 條危險物品禁止攜帶規定的執行條款,授權警察不問所有權一律扣留現場危險物品,事後再依法處理。
指物品是你的、向人借的、租來的或撿到的都不影響扣留,所有權的歸屬不能阻擋警察當場扣留。
足以危害安全的器械、武器、彈藥、爆裂物、易燃物、有害人體的化學或腐蝕物品等。
扣留是暫時保管、保留發還可能;沒收是終局剝奪所有權,須有法律明文及裁罰程序,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當場要求警察出具書面收據(註明物品、依據條文、編號)→ 拍照存證 → 確認扣留依據 → 循程序申請發還。
刑事程序中案件確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社維法處分書送達後依抗告;警職法扣留通常 30 日內返還。
備妥購買憑證、序號或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主動向扣留機關出示並書面請求發還。
出示職業或合法用途證明(記者證、工作證、醫療器材購買憑證),並當場主張物品的非危險性質。
集遊法第 33 條扣留前不需法官令狀,由警察當場判斷;刑訴法扣押原則上須令狀或符合無令狀例外,程序保障更高。
| 依據法律 | 適用情形 | 扣留性質 | 發還或救濟 |
|---|---|---|---|
| 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構成犯罪或屬違禁物之物品 | 刑事扣押 | 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 | 為預防危害而暫時保管之物 | 行政扣留 | 通常 30 日內返還,或轉入正式程序,得提行政救濟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違反社維法之物品 | 沒入 | 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得提抗告,逾期確定依處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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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為維護集會、遊行之安全,爰明定對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得扣留並視物品性質及危害程度,分別依刑法、違警罰法、行政執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為維護集會、遊行之安全,爰明定對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得扣留並視物品性質及危害程度,分別依刑法、違警罰法、行政執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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