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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33危險物品之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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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定危險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警察均得當場扣留並依法處理。

Q · 東西是我的,集會現場警察憑什麼扣?

能扣。所有權在第 33 條扣留前不生阻擋效力

依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第二十三條所定危險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也就是說物品是你的、向人借的、租來的或撿到的都不影響——只要它被認定為足以危害安全且出現在集會現場,警察即可當場扣留。但扣留不等於沒收,後續須依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處理,所有人在符合條件時有權申請發還。

白話解讀

第 23 條禁止參加集會遊行的人攜帶足以危害安全的武器、易燃物、爆裂物等危險物品。本條把這個禁令的執行牙齒裝上去:不問物品屬於誰,警察都可以當場扣留,事後依各種法律(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分別處理。「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這六個字是這條的精華:你借朋友的、你向廠商租的、你撿到的——只要它出現在你手上、你進入集會現場,所有權再清楚也擋不住扣押。這條打破了民法上「財產不可任意剝奪」的一般原則,因為集會的安全凌駕在個別所有權之上。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為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禁止規定的執行條款,授權警察對集會現場足以危害安全的物品,不問所有權歸屬一律扣留,再依各相關法律分別處理。其核心在於使財產所有權暫時退位於集會場域的即時公共安全,但保留事後依法發還的救濟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帶安全帽參加集會,會被扣嗎?

看現場警察的認定。安全帽單獨來看是保護裝備,但實務上若被認為是準備衝突的徵兆,仍可能被列為足以危害安全的物品而扣留,各分局裁量標準不一。若你的職業真的需要安全帽,帶上工作證件或購買憑證,可以大幅降低被扣的機率,因為它證明你的合法日常用途。

Q2東西被扣後一直沒拿回來怎麼辦?

先確認警察是依哪部法律扣留。刑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扣留,於案件結束後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社維法的扣留,案件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未提抗告即確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扣留期限通常 30 日內須返還或進入正式程序。超過 30 日仍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時,主動向扣留警察機關發函詢問處理進度並要求書面回覆。

Q3借給朋友的東西被扣,我這個所有人能要回來嗎?

可以。依扣留的後續處理程序,物品所有人有權主張發還,但要先證明物品的合法所有權與用途,並等待警察機關完成處理流程。實務上應備妥購買憑證、序號或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主動向扣留機關出示並書面請求發還。

Q4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是什麼?

它是第 23 條危險物品禁止攜帶規定的執行條款,授權警察不問所有權一律扣留現場危險物品,事後再依法處理。

Q5「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是什麼意思?

指物品是你的、向人借的、租來的或撿到的都不影響扣留,所有權的歸屬不能阻擋警察當場扣留。

Q6哪些是第 23 條規定的危險物品?

足以危害安全的器械、武器、彈藥、爆裂物、易燃物、有害人體的化學或腐蝕物品等。

Q7扣留和沒收差在哪?

扣留是暫時保管、保留發還可能;沒收是終局剝奪所有權,須有法律明文及裁罰程序,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8物品在集會被扣留怎麼辦?

當場要求警察出具書面收據(註明物品、依據條文、編號)→ 拍照存證 → 確認扣留依據 → 循程序申請發還。

Q9被扣的東西怎麼要回來?

刑事程序中案件確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社維法處分書送達後依抗告;警職法扣留通常 30 日內返還。

Q10借給朋友的東西被扣,所有人怎麼主張發還?

備妥購買憑證、序號或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主動向扣留機關出示並書面請求發還。

Q11怎麼證明物品不是危險物品?

出示職業或合法用途證明(記者證、工作證、醫療器材購買憑證),並當場主張物品的非危險性質。

Q12集遊法扣留 vs 刑訴法扣押差在哪?

集遊法第 33 條扣留前不需法官令狀,由警察當場判斷;刑訴法扣押原則上須令狀或符合無令狀例外,程序保障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依據法律適用情形扣留性質發還或救濟
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構成犯罪或屬違禁物之物品刑事扣押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為預防危害而暫時保管之物行政扣留通常 30 日內返還,或轉入正式程序,得提行政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維法之物品沒入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得提抗告,逾期確定依處分處理

適用情形

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構成犯罪或屬違禁物之物品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
為預防危害而暫時保管之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社維法之物品

扣留性質

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刑事扣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
行政扣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
沒入

發還或救濟

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發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
通常 30 日內返還,或轉入正式程序,得提行政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得提抗告,逾期確定依處分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ersammlG § 17a(集會武器及保護裝備攜帶禁止;扣留依各邦警察法 Sicherstellung 規定,非單一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70111 制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為維護集會、遊行之安全,爰明定對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得扣留並視物品性質及危害程度,分別依刑法、違警罰法、行政執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0770111 制定)

為維護集會、遊行之安全,爰明定對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得扣留並視物品性質及危害程度,分別依刑法、違警罰法、行政執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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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