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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32 條(連帶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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