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集會遊行法32連帶責任

快速跳轉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集會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負責人與其連帶賠償;但糾察員私人意思行為由其自負。

Q · 被集會的糾察員推傷,可以告負責人嗎?

可以,負責人與糾察員連帶賠償

依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選擇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額賠償。例外是糾察員「基於自己意思」的行為(與集會任務無關的私人衝突),責任回到糾察員自己,負責人不連帶,但這個切割的舉證責任在負責人身上。

白話解讀

你以為自己只是來幫忙維持秩序的糾察員,但法律把你和負責人綁在同一條船上。當糾察員在集會現場不法傷害到第三人——推倒路人、拉扯造成受傷、毀損他人物品——你的負責人會跟你連帶賠錢。連帶責任的意思是被害人可以挑兩個之中誰口袋深、誰找得到,先向誰要全額,被告之間再自己內部分攤。這條給負責人的訊息很直白:你選誰當糾察員,要承擔他在現場的行為風險。但條文最後留了一個出口:如果糾察員的行為是「基於自己意思」造成的損害(私人恩怨、個人發飆、與集會無關的衝動),責任就回到他自己身上,負責人脫鉤。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為集會主辦方的特別連帶責任規範:集會、遊行進行中,糾察員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由集會負責人與該糾察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糾察員基於自己意思、脫離集會任務脈絡之行為所生損害,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其責任結構近似民法僱用人連帶責任,但不以僱傭關係為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集會的糾察員推傷,找負責人賠合理嗎?

合理。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人與糾察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有權選擇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額賠償,實務上向負責人或主辦團體求償執行率較高。內行人提示:起訴時把糾察員與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並聲請假扣押資力方財產,是拿到錢的關鍵。

Q2我是負責人,糾察員自己在現場打人,我也要賠嗎?

看脈絡。執行維秩序任務中失控傷人要連帶;若是處理私人恩怨、與集會任務無關,可依但書脫鉤,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內行人提示:事前讓糾察員簽署任務範圍與行為規範文件,並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Q3賠完之後負責人可以向糾察員追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之間可就內部分擔比例求償。內行人提示:保留付款憑證與內部分擔約定,是日後追償的依據。

Q4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是什麼?

集會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由負責人與糾察員連帶賠償的特別責任條款,是集會主辦方最該懂的風險條文。

Q5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數人對同一損害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被害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債務人間再內部分攤。

Q6什麼叫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

脫離維持集會秩序任務、出於個人意思的行為,如現場處理私人恩怨,責任不及於負責人。

Q7糾察員的身分怎麼認定?

依負責人指定、佩戴糾察員標誌,可由現場影像、臂章、集會申請書記載佐證。

Q8被糾察員推傷怎麼求償?

確認糾察員身分 → 蒐集損害證據 → 同列負責人與糾察員為共同被告 → 聲請假扣押資力方財產。

Q9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 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法定遲延利息 5%。

Q10負責人賠完怎麼追償糾察員?

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求償,保留付款憑證與分擔約定為據。

Q11怎麼證明糾察員是執行任務中傷人?

現場影像、目擊證人、糾察員任務分派紀錄;負責人若主張但書則須反證行為脫離任務。

Q12第 32 條 vs 民法 188 僱用人責任差在哪?

第 32 條不以僱傭關係為要件,只要是糾察員身分即成立,責任範圍比一般僱用人更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責任主體被害人求償對象依據
糾察員執行維秩序任務中失控傷人負責人與糾察員連帶可選任一人全額第 32 條本文
糾察員處理私人恩怨、與集會無關糾察員自負僅糾察員第 32 條但書

責任主體

糾察員執行維秩序任務中失控傷人
負責人與糾察員連帶
糾察員處理私人恩怨、與集會無關
糾察員自負

被害人求償對象

糾察員執行維秩序任務中失控傷人
可選任一人全額
糾察員處理私人恩怨、與集會無關
僅糾察員

依據

糾察員執行維秩序任務中失控傷人
第 32 條本文
糾察員處理私人恩怨、與集會無關
第 32 條但書

立法沿革 1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立法理由集會、遊行時為確保他人之權利免受糾察員或參加人不法侵害,爰規定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 不法侵害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時為確保他人之權利免受糾察員或參加人不法侵害,爰規定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規定:「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