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由原發證警察局開具收執證明,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
- 2.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規格相片二張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免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向原繳回之警察局申請辦理恢復執業登記,並於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屆期未申請恢復執業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必須將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繳回給原發證警察局,並取得收執證明。在繳回之日起,駕駛人的執業資格將保留二年。 若在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駕駛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規格相片兩張以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駕駛人可以免除參加測驗和執業前講習,向原先繳回執業登記證的警察局申請恢復執業登記。在換領新的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後,駕駛人才能重新開始執業。若屆期未申請恢復執業,則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