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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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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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此條款強調駕駛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登記證,且如有任何損失或損壞情況發生,駕駛人必須立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如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發現計程車駕駛人所持的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也有權要求該駕駛人申請換發。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交通部(2020)。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取自 https://tcmv.thb.gov.tw/upload/50/15339747333100119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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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