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2.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