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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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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2. 2.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3. 3.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計程車駕駛人需要每年進行一次查驗,以確保符合相關要求。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釋義: 1. 計程車駕駛人需於每年出生月份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並提供以下文件: - 國民身分證 - 職業駕駛執照 - 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 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2. 如果計程車駕駛人是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且距離上一次查驗不滿半年的時間,則可以在隔年進行查驗。 3. 如果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駕駛執照被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者有其他使其失去職業駕駛人資格的情況,原發證之警察局將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其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計程車駕駛人持有合法及符合要求的執業登記證,並且定期進行查驗以確保其繼續擁有資格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

  • 註銷名詞
  • 失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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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