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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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計程車駕駛人需要每年進行一次查驗,以確保符合相關要求。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釋義: 1. 計程車駕駛人需於每年出生月份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並提供以下文件: - 國民身分證 - 職業駕駛執照 - 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 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2. 如果計程車駕駛人是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且距離上一次查驗不滿半年的時間,則可以在隔年進行查驗。 3. 如果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駕駛執照被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者有其他使其失去職業駕駛人資格的情況,原發證之警察局將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其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計程車駕駛人持有合法及符合要求的執業登記證,並且定期進行查驗以確保其繼續擁有資格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
- 註銷名詞
- 失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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