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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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程車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執業事實等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
- 2.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執業,應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者,應於領得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並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且於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及檢附成績單: 一、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二、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合格。 三、五年內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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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計程車駕駛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進行異動登記: 1.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執業事實等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在異動發生後的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 例如,如果計程車駕駛人改變了住址,就需要在異動後的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住址的異動登記。 2. 若計程車駕駛人在不同直轄市、縣(市)執業,則需要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後,應在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並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只有在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後,才能夠正式執業。但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及檢附成績單: - 在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的執業地發生異動。 - 在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且合格。 - 在五年內曾在新執業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過執業登記。 例如,如果一位計程車駕駛人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了測驗並且合格,然後在該測驗講習區域內換了新的執業地,則不需要再參加地理環境測驗和檢附成績單。 以上資訊參考自《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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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