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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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應記載事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職業駕駛執照、執業事實。其中,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可以在公路監理機關所提供的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中增加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中提到,計程車駕駛人在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填寫相關申請書,並需逐車申請。此外,該資料還提到原告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將計程車交給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登記證的駕駛人駕駛的行為,被告依法提出舉發並作出處罰。所以根據資料顯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需要記載相關個人資料和執業資格,而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處罰。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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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