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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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 2.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駛。 四、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五、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
- 3.前項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所在區域,與其申請執業地之警察局,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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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1. 汽车驾驶人应在获得合格成绩单后的六个月内,提供合格成绩单、国民身份证、职业驾驶执照和执业实际证明文件等,向原申请的警察局办理执业登记,才能获得执业登记证和其副证;逾期者,该成绩单失效,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2. 前项的执业实际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受雇于计程车客运业。 二、自备汽车参与计程车客运业经营。 三、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或其轮替驾驶。 四、经营个人计程车客运业。 五、个人计程车客运业的轮替或临时替代驾驶。 3. 前项计程车客运业、计程车运输合作社和个人计程车客运业的所在区域与其申请执业地的警察局应在同一直辖市、县(市)内。 根据以上的法规,计程车駕駛人在获得合格成绩单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向原申请的警察局办理执业登记,并提供所需文件才能获得执业登记证。驾驶人可以通过受雇于计程车客运业、自备汽车参与计程车客运业经营、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或輪替驾驶、经营个人计程车客运业或个人计程车客运业的轮替或临时替代驾驶等方式来满足执业实际要求。此外,计程车駕駛人必须在同一直辖市、县(市)内的警察局办理执业登记,与其所在区域相符。 参考资料: -《计程车駕駛人執业登记管理办法(100年8月5日交通部经营科技字第1000130349号令修正)》 -《计程车司机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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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