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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