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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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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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計程車駕駛人如果未能按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就需要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然而,如果因故未能按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可以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最多一次,且延期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資料的描述,原告並不知道黃○○的駕駛執照早已註銷,且原告也不知道黃○○沒有有效的職業駕駛執照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然而,即使原告不知道黃○○缺少這些證照,原告仍然讓黃○○駕駛計程車並繼續營業。因此,根據這些證據,可以認定原告並不知情黃○○的證照缺失,且原告並非明知仍然讓黃○○駕駛計程車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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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