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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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 2.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
- 3.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得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同一測驗講習區域之其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 4.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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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汽車駕駛人,需要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且取得合格成績單。如果未取得合格成績單,則需要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測驗及執業前講習的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包括執業相關法令和執業地的地理環境等兩科,各科成績需要達到70分以上才算及格。測驗及格後,方可參加執業前講習,完成後會發給合格成績單。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以及在職講習可以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同一測驗講習區域的其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至於測驗與執業前講習的區域劃分,則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定。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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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