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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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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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16 條,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可以互相提供利用各自所持有的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相關資料,包括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等相關處理、以及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的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和其異動等資料。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如下: 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根據台灣交通部所制定的法規,詳細說明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管理辦法,包括登記申請程序、資格要求等細節。 2. 公路法:中華民國的公路法是規範交通事務的法律,其中包含了對計程車業者相關規定的內容。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條例規範了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所需面臨的罰款、吊銷執照等處罰措施。 4.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該規則為計程車業者的管理提供了相關規定和指引,包括申請核准、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5.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規範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設置、管理和操作等相關內容。 6. 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根據交通部的公告,公路主管機關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計程車客運業的申請核准、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等相關業務,並將相關業務限定在特定的區域範圍內。 7. 注意事項:根據交通部的注意事項,車主和駕駛人可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便收受相關的通知和行政文書。公路監理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立即將相關地址登載於車籍和駕籍檔中,並以該地址寄送相關通知事項。
- 持有名詞
- 註銷名詞
- 吊扣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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