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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製造、售賣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填具申請書及負責人資料卞,並檢附產品說明書,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後,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逾期未辦妥者,撤銷其許可。 經依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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