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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前條登記之許可廠商 (以下簡稱許可廠商) 於逐次製造、售賣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前,應個案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准,其為初次製造、售賣者,並應檢送產品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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