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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許可廠商如有向國外地區寄送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之需要,應先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為限。 工廠得留存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每枝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不得流入國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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