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許可廠商製造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逐一編號,並將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詳細記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由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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