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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學校、保全公司、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或公私營工廠、公司、行號僱(任) 用警衛或巡守人員、環保稽查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稽查任務之公務人員者,得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層報內政部許可後定製或購置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並由內政部警政署發警械執照。 前項規定於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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