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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持有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者,應隨帶警械執照,並注意保管,如有損毀廢置或遺失,應即報告當地警察局。 前項持有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或警械執照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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