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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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