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需要僱用。根據交通狀況和執行交通稽查的實際需要,這些機關可以僱用交通助理人員。 例如,在台灣,警察局會根據當地的交通情況聘請交通助理人員來執行交通管理工作。這些交通助理人員通常在道路上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協助處理交通事件和提供一般的交通指導。他們的工作是配合警察和交通局一起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以確保交通的流暢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