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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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