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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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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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明確列出交通助理人員的工作項目,包括疏導道路交通、維持停車秩序、整理車站交通秩序、提供交通服務、排除道路障礙以及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這些工作項目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和維護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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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